一、遗失一般中、外文图书按原价三至五倍赔偿。
二、遗失库存绝版书、孤本书、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、教学科研价值较大的工具书等,按原价五至十倍赔偿。
三、遗失成套书中之一本,按全套书价二至五倍赔偿。
四、遗失、污损现刊、现报,按全年合订本总价赔偿。
五、遗失、污损过刊、过报合订本,按全年合订本总价二至五倍赔偿。
六、对有意隐藏、偷窃或以赔代购书刊者,除追回原书刊外,按原书刊价格五至十倍赔偿。情节严重的,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。
七、污损或损坏条形码(计算机识别码)者,每条赔偿5元。
一审:崔伶竹 二审:刘,欢 三审:陈远航